超市内猕猴桃汁洒落,员工并没有及时清理,一顾客行至此处时不慎踩到滑倒,造成腰部损伤。本案成讼后,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承担顾客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和的80%。
2015年1月20日,年届五旬的女市民张某到河北区一超市内购物。当她来到该超市水果销售区时,没留神脚底下有一片洒落的猕猴桃汁,结果滑倒在地,后 被送往天津市第三医院就诊治疗。经医生诊断,确诊张某为腰骶部挫伤,急性腰扭伤,并于当日住院至2015年2月3日出院,实际住院14天,花费医疗费 6725元。出院后,医院出具《诊断证明书》,建议张某休假至4月17日。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成,张某将超市方告上法庭。
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,由于超市方对商场内水果销售区地面洒落的猕猴桃汁未能及时清理,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张某滑倒受伤,对此应承担责 任。同时,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预见到踩到地面汁液后可能会滑倒受伤,因未尽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,对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。综合考虑住院期间 张某一直由其丈夫陪护,她和丈夫的月工资均为2000元等因素,判决超市方赔偿张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8100元的80%,其余20%由张某自行担负。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节,因该意外并未对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,故予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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